2010年522國際生物多樣性年─話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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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,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締約方大會通過了一項策略規劃──《2010目標》(2010 Target),希望到2010年時,在全球、區域和國家的層級,顯著降低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速度,以此消除貧窮並造福地球上所有的生命。

這項決議,於隨後在南非,約翰尼斯堡舉行的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(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)上,得到各國領導人的承諾。並在後續納入成為《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」﹝UN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, MDG﹞》的其中一項。2006年, 聯合國大會決議, 將2010年訂為「國際生物多樣性年(International Year of Biodiversity)」。 希望藉由國際年的訂立,提升人們的相關意識,包括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、及多樣性消失對人類福祉造成的影響,並期許藉此激發更多的行動。甚至是一股全球運動!相關活動已於年初在德國柏林正式開啟,目前至少已有64國響應加入。

除此之外,2010年還具有另一個重大意義。
《2010目標》的期滿。目標所期許的減緩生物多樣性流失、惠及所有生命的理想,將在今年被審視、檢討,藉此訂立下一個階段性策略計畫。

為什麼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生活有著重要作用?個人、社區、政府以及國際社會,為什麼必須採取措施,確保生物多樣性的延續不滅。

答案非常簡單。就是國際生物多樣性年的標語。

生物多樣性就是生命,生物多樣性是我們的生命
Biodiversity is life. Biodiversity is our life. 

70年代,《拉姆薩公約》(特殊水鳥棲息地國際重要濕地公約)、《世界遺產公約》、《華盛頓公約》(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)、《波昂公約》(遷移及野生動物保育公約)等國際公約相繼開始簽署或生效;保護物種、物種棲地、珍貴稀少的自然的想法和作法。

1972年,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(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,UNCHE)在斯德哥爾摩召開,保護自然環境的觀念正式被引入國際舞台;其中「維持生物的多樣性」是眾多議題中的一項。

1986年,「生物多樣性(Biodiversity)」一詞是1986年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的「生物多樣性國家論壇」中提出。

1992 年,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(Earth Summit),無異是人類就與地球的關係、 地球村民們彼此間的串連進行討論,最具代表性的一件盛事。當時各國代表就日益嚴重的環境、社會問題,及如何扭轉此現況,維持地球的永續共榮進行討論。會議中並通過和簽署了多份重要文件,有宣誓永續發展的《二十一世紀議程》;有關注暖化問題,後續推動了「京都議定書」簽署的《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;還有關注生物多樣性的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及《森林原則》等。

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(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)自1993年12月29日起正式生效。公約主要精神是推動「保育生物多樣性」、「永續利用其組成」和「公平合理分享從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」。到2009年12月底為止,共計有193個簽約國,是目前除聯合國外,最多參與國的國際條約,也是最重要的保育公約。

2000年,《生物安全議定書》(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logical Safety)通過。由於基因改造科技的興盛,其利用對人體、生態系的安全風險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。為此,在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之下,又展開了「生物安全(biosafe)」的討論。基因改造有機體(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, GMOs)的影響,現階端仍有許多不完全明瞭之處,應採取預防性原則,防止基因改造生物的轉移、處理和使用破壞環境平衡和人體健康。《生物安全議定書》2003年起生效,成為國際監管基因改造生物的法律基礎。

註:
  • 1971年,《特殊水鳥棲息地國際重要濕地公約》(Convention on Wetland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,俗稱拉姆薩公約) 開始簽訂,975年生效。公約宣示著溼地的價值,及強化濕地的合理利用與保育的重要性。
  • 1972年,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(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,俗稱世界遺產公約)通過。締約國必須竭盡全力地保護其世界遺產,使做為全人類的珍貴共有財產,流傳後世。
  • 1973年,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》(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,CITES,俗稱華盛頓公約)開始簽署,1975年生效。目的在於以永續利用的分級制度,限制各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貿易行為,以保護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。
  • 1979年,《遷移及野生動物保育公約》(The 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 of Wild Animals,又稱波昂條約)開始簽署,1993年正式生效,目的以國際合作方式進行跨國性遷移物種的保護工作。
  • 聯合國《二十一世紀議程》(Agenda 21)的目標為導向一個可持續的世界。議程包含的層面非常廣泛:社會與經濟、自然資源保育與合理利用、尊重並強化不同族群的參與、及如何實施;生物多樣性亦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。議程全面性地關注各個面向,並提出行動策略來改變現狀。
  • 《森林原則》(The Declaration of Forest Principle)對所有類型森林的管理、保育、以及森林開發的相關議題,達成全球性協商,使得林業與環境、社會、經濟的發展,能符合永續發展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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